以法之力护佑万物共生

发布时间:2025-06-25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夏正芳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作为最早签署和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大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多年来,江苏努力寻求高强度开发、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平衡,积极探索具有江苏特色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新路径。为进一步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制度,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规范化、法治化,20253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并于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体现江苏建设成为美丽中国省域范例的重大决心。

 

人鸟和谐   摄影 罗秀龙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的关键行动

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健康与稳定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构建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中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持续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完善生物多样性治理体系,全面深化齐抓共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格局。因地制宜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是践行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树立生态保护标杆的重要举措。

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是推进江苏生态保护法治化提升生态治理水平的迫切需求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逐步明确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路径和要求,全国人大正在审议中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对此也作了特别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后,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实施意见,制定了《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纲要(2024—2035年)》,明确了总体要求、保护重点区域、重点任务。江苏以全国1%的国土面积,承载着全国6%以上的人口,创造了全国10%以上的经济总量,导致国土开发强度高达22.6%(全国省区最高),致使自身面临自然生态破碎化程度严重、外来物种入侵加剧、生物多样性保护难度加大、物种栖息地逐渐丧失等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建立系统有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化治理能力和水平。

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调并进的有力保障我省平原广阔、辖江临海、扼淮控湖,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组分齐全,特殊的地理条件孕育出丰富繁多的动植物,形成特色鲜明的生物多样性格局。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方面争做示范的重大使命,明确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的目标。在美丽江苏建设过程中,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绿色发展的核心要素。当前,我省进入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更加紧密,通过立法规范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和管理行为,确保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我省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理顺体制、明确举措、作出规范

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需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回应新问题新需求。《条例》共七章五十四条,从生态系统保护、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社会参与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明确概念和原则为便于基层部门、社会各界更好地管理、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条例》明确了生物多样性的含义,包含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物种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同时,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尊重自然、保护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风险预防、可持续利用原则。

健全监管机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全局性、系统性工作,需要上下联动、多部门协作,《条例》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推动建立事权清晰、职责分明的监督管理机制。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措施,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预警、综合评估、信息化建设和宣传等工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过程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此外,还要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等多个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提升治理能力注重将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入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过程,《条例》要求组织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编目,建设全省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并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注重推广生物多样性观测新技术新方法,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建设方案,明确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点布局、建设内容、计划安排等,推动形成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客观、准确、全面获取全省生物多样性状况和变化趋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整合观测资源,建设、运行观测站点,提升观测能力,强化成果应用。

强化安全防控为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条例》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属地职责,对外来入侵物种开展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提出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惠益分享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针对野生动物放生活动,《条例》重在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野外放生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本地物种,避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按规定提前报备种类、数量等相关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推进可持续利用一方面,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效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调查与编目活动,促进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传承、创新和开发利用,拓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另一方面,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社会行动体系,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资源利用效率高、对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影响小的绿色生产方式,倡导公民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调查、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

提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江苏方案

作为全国第三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条例》紧扣省情实际,最大程度体现江苏特色、江苏元素,让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抓关键明确重点保护的典型生态系统《条例》综合分析江苏生态系统的代表性、特有程度、特殊生态功能,以及物种的丰富度、珍稀濒危程度、经济和科研价值、地理分布等因素,针对四带三区重点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一是明确我省优先保护的典型生态系统,包括长江、太湖、淮河、京杭大运河、里下河湖荡、沿海滩涂等流域区域典型湿地生态系统,老山山脉、宁镇山脉、茅山山脉、宜溧山脉、云台山脉等低山丘陵区域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入海河口、海湾、海岛、牡蛎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在湿地、森林、海洋这三类典型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职责、具体措施、保护目标。三是根据我省农业农村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特点、需求,明确各级政府在农田生态系统保护、城市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措施。四是进一步理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的关系,在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等制度的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生态空间保护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和差别化管理。

抓重点明确珍贵濒危物种资源的保护措施江苏拥有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地以及泗洪洪泽湖湿地、盐城湿地珍禽、大丰麋鹿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江豚、东方白鹳等珍稀物种丰富繁多。《条例》除规定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等措施外,还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支持对银缕梅、宝华玉兰、秤锤树等珍贵、濒危维管植物资源,丹顶鹤、麋鹿等珍贵、濒危陆生脊椎动物资源,中华虎凤蝶、拉步甲等珍贵、濒危陆生昆虫资源,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依法开展珍贵、濒危物种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研究,促进野外种群保护和恢复。

抓框架明确一书两单三库四名录等基本保护制度一书即定期编制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发布生物多样性现状、保护举措、保护成效和保护行动方向,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两单即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清单以及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2022520日,江苏发布了《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清单(第一批)》,包含4个类群118个物种,这些物种对环境变化较为敏感,能够反映人为导致的环境压力或干扰对生物系统的影响三库即建立本省生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农作物、畜禽、林草、中药材、海洋和淡水渔业、微生物等专项种质资源库,以及全省共享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数据库。四名录即编制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外来入侵物种名录、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重点监管生物遗传资源名录,这些都是今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作者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何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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