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以“该法”代称),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法”,对于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激活乡村全面振兴的法治引擎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该法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激发集体经济活力、促进共同富裕勾勒出系统路径,推动乡村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活力与秩序”的双重提升。
厘清农村集体财产权属,激发农村发展活力。该法明确集体财产范围包括土地、建筑物、基础设施、资金、无形资产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配置提供了清晰的产权基础。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实践中各地按照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这有助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直接地参与到集体财产的管理和收益分配中,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激活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一池春水”。
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架构,促进农村管理规范有序。该法明确了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组织架构,形成权责分明的治理体系。要求实行民主决策程序,如章程修订、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表决均须通过成员大会,充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强调基层党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领导作用,强化党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协同,确保发展方向符合集体利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两委”的职责衔接机制,避免职能交叉与行政干预过度,实现乡村治理“井然有序”。
强化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推动组织成员共同富裕。该法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作出贡献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享受部分成员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为共同富裕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还规定了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等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为共同富裕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完善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该法明确当成员因身份确认、收益分配、管理决策等问题产生纠纷时,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这一明确的争议解决路径,如同一张“路线图”,指引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解决纠纷。对于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也提供了明确的权利救济途径,成员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农村社会实现“定分止争”的基层善治图景。
直面法律落地中的现实挑战
该法既是激活乡村全面振兴的制度密码,也是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试金石,当前法律实施尚处于起步探索的“破茧期”,不可避免存在着认知偏差、权能空转、机制不畅等“成长阵痛”。
法律认知存在“温差层”。该法系统规定了成员的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等核心权利。然而实践中基层对于法律文本的认知还存在一些偏差。部分成员将法律确认的成员权益简单等同于“分红收益权”,忽视自身对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参与权;个别基层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如对“特别法人”的权责边界把握不准;在涉及集体资产租赁、产权流转等重大事项时,缺乏通过成员大会民主决策的法定程序意识。
权能实现面临“玻璃门”。实践中法律赋予的财产性权利的实现面临隐性壁垒,如集体资产抵押融资因价值评估标准、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难以突破;股权流转受限于交易主体参与度低、信息共享机制滞后等问题,导致市场活跃度不足。这种“法律明权”与“实践行权”的落差,既源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不成熟,也反映出法律实施中配套服务的精细化程度不足,制约了农村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
经营机制落实存在“中梗阻”。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依法获得“特别法人”地位,但经营上仍依赖资源发包、物业租赁等传统模式,法律明确的现代管理制度尚未转化为发展优势,特别是市场研判、风险防控等关键机制未能有效发挥。管理人员整体能力与法律要求存在差距,资本运作、项目运营等核心能力十分薄弱,导致集体资产运营效能偏低。
确保法律从“纸面”落实到“地面”
该法的深入实施,就是要实现从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实践中面临的上述挑战,本质是法律供给与基层治理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必须立足实际破解困局,以更系统的政策设计、更务实的改革举措确保法律从“纸面”落实到“地面”。
强化党建引领的“向心力”。在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运作过程中,完善党建引领机制,有助于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的引领作用,推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机融合,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新格局。
架起法律文本与基层实践的“连心桥”。靶向普法,弥合法律认知断层,编制《集体财产权益口袋书》《特别法人权责清单手册》,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集体资产租赁、产权流转等重大事项的“红线”,将法律条文转化为村民、村干部听得懂的“土话”,通过现有的“智慧大屏”“庭院课堂”等载体进行宣传。完善网络服务平台,实现法律知识“指尖学”、决策程序“一键查”。打通民主决策“最后一米”,推行“决策听证会+法律顾问列席”制度,在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邀请法律顾问现场解读法律规定,用“白话版”释法消除村民对于“决策权是不是摆设”的疑虑,推动成员大会到会率、表决通过率“双提升”。
打造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的“加速器”。打通集体资产融资“任督二脉”,畅通抵押融资渠道。针对价值评估标准缺失问题,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金融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抵押融资评估指引》,建立“评估专家库”提供技术支撑。针对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问题,创新“政策性担保+商业保险”风险分担模式,破解抵押融资困局。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健全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规范交易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健全产权交易纠纷调解机制,为农村产权交易营造良好的环境。
培育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领头雁”。推动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租经济”向“创新经济”转型,一方面,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开展资本运作、项目运营等专项培训,提升管理人员市场化运作能力;另一方面,内留外引人才,做到在现任村干部中择优“留”,在致富带头人中择优“推”,在务工经商人员中择优“引”,把能真正够带领群众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能人”选出来、留下来、引进来、用起来。
(作者单位: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