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检察机关从事公诉工作,至今已近20年。回顾这些年的经历,我感受最深的一点就是:我们办理的不仅是案件,也是别人的人生。不管法律条文的规定多么严谨,法律文书的说理多么充分,最终都必须经受人民群众的检阅和认可。干好这项工作,不能仅满足于“依法”办案的形式正义,更应追求人民群众可观可感的实质公正。
鹦鹉案背后的大民生
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将一起非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费氏鹦鹉案移送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持生计,在河南商丘无证养殖费氏鹦鹉,并以每对25元的价格销售30只至徐州,被警方查获。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我看到案件材料,迅速意识到这起案件不同寻常:涉案鹦鹉价格很低,不足千元,而法定刑却高达十年以上!这种强烈的反差,一般社会大众难以接受,但同时期全国各地类似案件均起诉判刑。我没有“一诉了之”,而是积极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在省院指导下成立调研组,开启了长达14个月的论证之路。
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提出质疑:人工养殖的鹦鹉怎能算作“野生动物”?价格低廉为何需判重刑?为回应这些疑问,我带领调研组,咨询了国家林草局等主管部门,调阅了有关商丘市观赏鹦鹉人工养殖交易情况的调研报告,对多家鹦鹉养殖场进行电话调查,并参考相关专家论证意见,终于搞清楚了:费氏鹦鹉原产非洲,在我国野外无食物链、无生存能力,其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养殖规模较大,已成为河南商丘的扶贫产业,不适宜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在调研的基础上,省检察院召开开放式检委会会议,邀请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大家普遍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021年11月9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省院检委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认可。202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吸收了本案的处理意见,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物种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经检察机关建议,国家林草局决定在河南省先行对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费氏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
一场海龟大救援
2021年3月25日,南海西沙群岛风光旖旎,迎来了主题为“保护海龟,守护海洋我们共同行动”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涉案海龟放流活动。看到160只涉案海龟奔跑着涌向蓝色的大海,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2019年3月20日凌晨,我接到邳州市公安局民警的“求助”电话,邀请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殊的案件:他们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发现“黑老大”的办公室鱼缸里养着一只硕大的、颜色鲜丽的大海龟。经过研判,这是从海南非法猎捕的濒危野生动物玳瑁。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何确定管辖范围?我立即组织研究,明确入罪标准,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支持全链条打击。最终,循着这只玳瑁线索,江苏警方查获了一条非法猎捕、销售、运输、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绿海龟、红海龟、玳瑁共600余只的黑产链条,涉及全国14个省20多个城市的海洋馆。我带领团队审查起诉53件80人24个单位,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000余万元。该案是全国涉案海龟数量最大、涉案地区范围最广、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件。
非法收购海龟的单位和个人虽然已被刑事追诉和民事追责,但公安机关扣押的400余只涉案活体海龟仍然被“寄养”在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处。由于不具备驯养繁殖海龟资质,海龟仍然处于非法饲养状态,生存堪忧,亟须救助。我立即向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请求支持指导,确定了“诉放分离”模式,在相关证据固定后,同步开展海龟救护和放归工作。
最高检商请农业农村部共同下发通知,调度全国涉案地区的农业农村部门和检察机关,联合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等单位,组织专家救治和野化训练,分批次将符合条件的海龟放归海南热带海洋,且放归的海龟身上都带有“电子身份证”芯片,便于后期跟踪保护。2020年8月9日,第一批29只涉案海龟被放归大海,2021年3月25日,第二批160只涉案海龟被放归大海……
无需诉讼就拿到赔偿款
2022年我调任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负责集中管辖南京市知识产权检察案件。南京作为创新名城,如何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为创新名城提供优质法治服务是我思考的重要主题。
“我们一直在跟犯罪嫌疑人谈赔偿,但是犯罪嫌疑人担心赔了钱交不上罚金,法院要判他们坐牢,现在都谈不下去了,检察官,能不能帮我们想想办法?”这是我在承办一起假冒“双立人”注册商标案件时代理律师向我反映的情况。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生产并销售假冒双立人厨具,非法经营数额达400万余元,法定刑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缓刑,预留财产缴纳罚金,拒绝赔偿权利人民事损失,以至于权利人维权出现困难。
我立即开展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诉求的处理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只有等刑事案件处理结束,权利人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主张赔偿。但一个案件经历刑事、民事两种司法程序,还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审级,维权周期、成本成倍增加,这是目前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找准问题后,我一方面与法院充分沟通协商,建议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体化解决本案困境,说服法院同意将权利人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处理;另一方面主导权利人和被告人对民事赔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权利人损失人民币70万元,从而获得刑事部分从轻处罚。
权利人无需诉讼就拿到了70万赔偿款,对我们的主动作为表示感谢:“我们以前在其他地方维权,类似的案件民事官司还要打到二审,到现在还没结束,比起这个案件,我们在南京是真真切切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尊重。”
我们把这起案件中的经验做法与南京市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积极沟通,在全市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一体解决刑事追究和民事追责常态化机制,使权利人获得赔偿、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经济关系。这一做法得到了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支持。
(作者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