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发布时间:2024-09-25     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     作者:陆晓燕    

生态文明建设是国之大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江苏省高院在全国率先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设立以生态功能区为单元的9家环境资源法庭,对全省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在江苏省高院统一部署下,江阴法院于20197月成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集中管辖涉及苏锡常镇部分市(县)区的环境资源案件。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江阴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深化高质量司法实践,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以最严法治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江阴法院始终秉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等行为,运用法治手段有力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依法严惩长江涉渔违法犯罪联合辖区公安局、检察院制定《关于为坚决打赢长江禁捕退捕攻坚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法律适用专题研讨会,共同打出司法服务保障长江禁捕工作组合拳。重点打击使用电、毒、炸等危险方法或灭绝式工具实施长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为长江十年禁捕三年强基础、顶得住提供有力支撑,非法捕捞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团伙作案明显减少,2023年受理29件,较长江十年禁捕专项行动实施前下降69.15%,今年上半年仅受理10件,刑罚预防犯罪功能充分彰显。

有效遏制长江非法采砂高发通过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依法没收采砂船舶和机具、责任追究刑民并举、强化监禁刑适用、提高罚金刑数额等手段,保持对盗采长江江砂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2021年以来,共审结长江非法采砂案件182件,打掉采砂团伙30个,51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江砂重量753万吨、价值2.8亿元,责令被告人缴纳罚没款8687万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189万元。20223月,江阴法院组织开展以共护一江清水、共促生态建设为主题的非法采砂船舶集中处置活动,被央视等多家国家级媒体集中报道。

助力打赢长江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暗管偷排、跨域倾倒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斩断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排污监测数据造假等产业链。审结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远泽公司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案和复兴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案,其中远泽公司案中,推动案涉地块从工业用地转为生态湿地,远泽公司赔付的3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污水处理厂尾水提升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有效削减尾水入长江污染负荷,利用生态湿地碳汇功能实现碳排放削减效果,该案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复兴公司案中,在民事部分首次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判决复兴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等452万元(涉及大气、土壤及水生态环境损害),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1.46万元。

以系统保护融入生态环境综合性修复治理

延伸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服务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具体实践。江阴法院从整体性和系统性着眼,以加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力度为抓手,主动融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大格局,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受损环境、护航绿色发展协调共赢。

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突出教育惩戒因时因地灵活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履行、劳务代偿、从业禁令等方式,引导违法者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及时有效修复,做好生态保护后半篇文章。在5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劳务代偿,让公益破坏者变为守护者;对79起污染环境案件127名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令,有效阻断或降低污染环境再犯可能性。

运行恢复性司法机制放大保护效能建立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与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在江阴利港窑港口、锡山九里河、扬中经开区、惠山惠联公司等地共同设立6个各具生态环境功能特点的司法修复基地,为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提供替代性修复项目和场地,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效能,推动恢复性司法裁判有效落实,相关经验做法被《人民日报》专版报道。规范管理和科学使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将长江非法采砂案件当事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用于长江岸线安全隐患整治项目,促使修复资金在生态环境治理立项项目框架内发挥替代性修复实际效果,助力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丰富公众环保参与实践深化源头治理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在《长江保护法》施行日、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发布环资审判白皮书、开设保护生物多样性法治讲堂、参与新闻综合广播等方式,不断扩大环境司法保护影响力;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推动环境司法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以案释法强化环保观念,引导公众自觉成为环境保护的宣传者和践行者,从源头有效压降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协同联动构建生态环境全链条保护格局

江阴法院积极探索打破部门、行业、领域甚至行政区划限制,加强内外协调,推动形成环境资源全链条大保护格局,助力绿色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

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支持、监督功能,促进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履行环境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及时查处环境资源领域违法行为。2021年以来,共审结环境资源行政诉讼案件175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4.3%

扎实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构建公益诉讼专门审判程序和裁判规则,2021年以来,共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5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通过官告官全新诉讼模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如镇江京口检察院诉水利行政机关不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法认定行政机关存在以罚代管、消极履职等违法情形,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关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损失确定、被告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支持环保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如苏阳公司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苏阳公司在案发后与环保部门达成自愿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万元的协议。该案入选全省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提名表扬案例

强化法院内部协作保障和区域司法协作以跨区域司法协作促进全流域协同治理为目标,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先后与镇江中院、常州中院签署环境司法审判合作框架协议,构建覆盖跨域立案、异地开庭、文书送达、委托执行和信息共享的全方位联动工作机制;与上海崇明法院等位于长江入海口的4家法院联合签署《长江口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致力于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司法保护共同体;与南京玄武法院、南通如皋法院联合签署《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共同推进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

(作者系江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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