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和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不断凸显,很多老百姓反映的“难题”通过媒体都得以还原事实真相。有调查显示,当有重大问题需要反映或有纠纷需要解决时,45.18%的人首先想到利用“媒体”作为维权武器,选择向“派出所等公安司法机关”反映的人数占比只有33.3%。但值得关注的是,同时期,媒体卷入新闻纠纷概率激增,新闻官司屡屡发生,媒体吃官司、成被告甚至因此被“封杀”的事例屡见不鲜。
新闻纠纷的界定
新闻纠纷是由新闻采访或报道引发的、存在于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新闻报道相关的法人或公民之间的冲突。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后,绝大多数新闻纠纷是以新闻官司的面目出现的,新闻纠纷也正是成为官司后才被广泛传播,为人们所关注的。久而久之,研究者们也就“习惯性地”、“随口地”将新闻纠纷称作新闻官司了。但细究起来,新闻纠纷与新闻官司有很多不同。
新闻纠纷只有在诉诸法律后才是新闻官司,而那些不寻求法律手段解决的依然是新闻纠纷,而不是新闻官司。如媒体关系人对某个报道有了不满,无论是以温和的方式向新闻单位写信、打电话投诉或抱怨,还是以正式方式委托律师发函表达意见,抑或是如艺人窦某一般,采取激烈方式到某报社大吵大闹甚至烧车,纠纷虽已形成,但只要没有提交到法院,都不能算作新闻官司。
解决新闻纠纷的两种渠道
扬子晚报曾因错误刊登一张新闻照片,收到被侵权人发来的律师函,索赔100万。在了解到诉讼至法院,也无法满足这一赔偿金额后,双方选择调解。一般来看,处理新闻纠纷,国内常通行诉讼和调解两种渠道。
新闻官司,一般受理影响较大、调解起来有一定难度的新闻纠纷,但现行法律往往难以给予被侵权人充分的保护。首先,由于法律和特定案情的限定,新闻纠纷与新闻侵权纠纷诉讼绝大部分以民事案件的形式为法院所受理。换句话说,非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冲突引发的新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如果想诉诸法院,则无法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而只能选择“侵害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服务的权利”这一牵强事由。即便立案,在我国胜诉的可能性也极小。其次,新闻记者在正常采访时受到干扰、人身限制,甚至被殴打,以及新闻单位的业务权利受到无理由限制、新闻机构饱受恶意诉讼的侵扰时,这类新闻受侵纠纷往往因为新闻机构找不到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无法起诉,最终只能由公安机关按一般治安事件来处理,或者在进行一般谴责后被迫息事宁人。最后,我国法律还特别规定了一些新闻侵权纠纷不予立案,如新华社和一些党报党刊撰写的内参等内部文稿引发的纠纷。
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手段,以其非对抗、低成本的优势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在国外,70%以上的纠纷都是通过诉讼程序之外的方式解决的,其中调解所占的比例最高,特别是在解决特定类型纠纷中的作用尤为显著。毫无疑问,新闻纠纷也是可调解的对象,即使已经提交法院的新闻纠纷,仍然可以选择调解处理的方式。事实上,已有相当比例的新闻官司就是调解结案的。
新闻纠纷调解的独特优势
在尊崇“以和为贵”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调解是比较有优势也是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相对于目前新闻纠纷主要的解决方式——诉讼而言,调解拥有独特的优势。
成本所需小。首先,是经济成本。我国调解制度规定,人民调解是不收取费用的。其他非制度性民间调解,大多数是免费的,即便收费,相较于诉讼费用来说也是少量的,更何况还无须律师费、证据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案件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相比诉讼,法院调解一般在一审结案后不会发生二审和再审问题,且多数不存在需强制执行的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仍然比判决要轻得多。其次,是时间成本。新闻纠纷被法院受理立案后,一般要经过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四个环节,每个审理环节又包括若干个小环节。一整套审判流程,短则3个月,多则数年,甚至数十年。民事案件审理时间长,是世界司法普遍现象。在日本,从起诉到判决最少耗时6个月;西班牙初审法院审理期为8个月;法国大审法院审理期为10个月;意大利下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为18个月;美国的诉讼花费时间要一年以上。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审理时间长,是因为诉讼程序的复杂以及审判制度自身的规定性。这种程序的保障,不能简单归结为法院办事拖沓、效率低下。相反,这恰是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所必需的。
简单、便捷、高效。调解不以正规和复杂的程序作为保障,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和同意作为正当化的理由。在当事人协商基础上形成的调解协议,可不必仅依照实体法。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其内容就很容易通过法院审查进而获得法律认可。从笔者所经历的调解实践来看,调解过程所需花费的时间短则几个小时,长则一两个月,在大部分可以调解的情况下是双方都能够满意的。
新闻纠纷调解的特征和程序
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的本质特征,这种自愿需贯穿调解的整个过程。从调解的程序上看,调解的启动、调解员的选择、调解程序的参与、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取决于新闻纠纷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调解的自愿似乎给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增添了许多变数,然而,事实上大多数调解协议的成功率很高,因为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并且执行他们自身协商同意的协议。
调解也无须严格的程序,既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保密的;既可以是调解员与当事人分开调解,也可以是三方面对面座谈。调解是在新闻纠纷当事人在非对抗状态下彻底表达后,谋求一份双方妥协与和解的协议。调解如果能够走到最后,当事人之间即可达成一份调解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形成的,本质上仍然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是否受法律保护,与调解人的性质有着密切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有必要,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对其作出确认、撤消或宣告无效的裁决;经其他非制度化民间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各方签字后即生效,如再经法院审查确认并履行手续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经人民法院直接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实践来看,几乎所有的新闻纠纷都可调解,而不论其是否诉诸了法院,是否涉及法定的权益。构建完善的新闻纠纷调解机制,不应该只局限在诉讼领域,而应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和更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前提下探讨更加多元化的新闻纠纷调解模式。
(作者系扬子晚报综合管理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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