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作为国家治理的微观单元,其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的清正淳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围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系列重要论述,系统阐释了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的战略定位、核心要义与实践路径,为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同时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这些重要指示为推动传统家事伦理向现代法治规则转化,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从道德建设领域走向公共治理领域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探寻家庭文明与法治文明的深层互动逻辑,为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提供法治建设途径。
家庭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社会价值
家庭文明建设法治化并非以法律完全取代伦理,而是通过法治手段为家庭伦理的良性运行提供底线保障,同时为家庭自治预留空间,其社会价值体现在社会稳定、权利保障、文化传承等多个层面。
有利于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降低社会风险。家庭作为国家治理的微观单元,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砝码。家庭文明建设出现缺失则会导致家庭内部纠纷频发,对家庭秩序产生冲击。当这些纠纷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就可能演变为更尖锐的矛盾,如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婚内出轨以及夫妻之间实施家庭暴力等,不仅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破碎,还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如因家暴引发的命案)。法治化通过建立家事审判专业化机制、多元调解机制,将家庭矛盾纳入法治轨道,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公平正义。近年来,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频发,通过法律手段督促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权益受损。针对老龄化社会中的赡养问题、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法律能通过明确赡养义务、建立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等,填补家庭功能弱化带来的权益保障缺口,体现法治对社会公平的追求。
有利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通过法治化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孝悌忠信”“家和万事兴”等理念实现创造性转化,使传统伦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的延续。针对部分家庭出现的功利化、冷漠化倾向(如“啃老”“弃养”),法治化通过否定性评价(如判决支付赡养费、追究遗弃刑事责任),抑制不良风气,引导家庭回归伦理正道,巩固文化传承的根基。
为家庭文明建设夯实法治基础
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以刚性约束与制度保障为家庭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性地将“优良家风”纳入法律规范。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家风建设纳入法律条文,其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法条明确了家庭成员的互助义务,推动传统美德向法律约束升级,对夫妻忠实、敬老爱幼等提出了具体规范要求,也为家事审判提供明确指引。据统计,全国各级法院援引其中“夫妻忠实义务”进行裁判说理的案件已超过3300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构建了家庭教育责任闭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明确说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202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家庭、国家、社会在促进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构建了“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育人格局,将家庭教育从家庭私事转化为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使家庭文明建设上升为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列为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廉洁自律规范。《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党员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导致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处分措施。这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的双重约束,使家风建设成为公职人员的政治责任而非个人私事。
以法治建设规范家庭文明建设的实践路径
以法治建设规范家庭文明建设,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从执法、司法、普法等多维度构建全链条实践路径,推动家庭治理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强化执法司法协同,构建家庭成员权益保障网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比如对家暴案件实行“接警—调解—帮扶”闭环管理,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干预。学校、社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等有权对家长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如果因家庭教育失职导致未成年子女遭受伤害或者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公检法机关可以在办案的同时向家长发放家庭教育令或者督促令,并予以训诫。推行“情感修复”“离婚冷静期”等柔性司法措施,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深化普法教育,提升家庭法治教育水平。学校推动“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在中小学开设法治家风课程,并将课程纳入德育体系。有关部门实施“家庭法治素养提升工程”,通过以案释法、情景模拟等形式开展沉浸式普法。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流动家庭的法治宣传,利用短视频、社区讲座等载体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
推进法治实践,激活家庭文明建设神经末梢。可依托社区网格、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立家庭风险预警网络。通过智能终端采集未成年人学业、心理数据,对异常家庭自动响应干预程序。推行“家庭教育指导员”制度,由司法、教育、妇联等部门联合专业队伍,每月入户走访重点家庭,提供“一对一”法律指导与文明家风培育服务,依托社区建立“法律明白人”队伍,开展婚姻家庭纠纷常态化排查调解。实施“家庭文明积分制”,将遵规守法、志愿服务、孝老爱亲等纳入积分体系,积分可享受公共服务优先等权益,激发家庭参与积极性。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益童基金会理事长)
责任编辑:张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