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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内容

发布时间:2025-06-10     稿件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曾敏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金融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极大地增强了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发展之路。作为金融强国建设的关键核心要素,金融监管不仅关乎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更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持续深化,金融监管框架不断完善,金融法治水平稳步提升,逐步构建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在防控金融风险、处置问题机构、整治金融乱象、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演进历程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服务经济发展、应对金融风险、适应国际规则、完善制度供给的不断演进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1978年至1991年为金融监管体系的初步形成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在这个阶段同时承担中央银行职能及履行监管职责,金融监管业务体量较小,结构较为简单,监管职能也相对单一。

  1992年至2000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金融监管体系逐步走向法治化与系统化。1995年,我国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多部法律,奠定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加快与国际监管规则接轨。2003年,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借鉴巴塞尔协议核心原则,确立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现代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同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与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共同构成“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与系统性风险的传导性,各国普遍反思金融监管体系的局限性,在强化微观监管的同时注重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在此背景下,我国持续增强系统性风险防范,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加大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构建起微观监管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金融监管体系加快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2017年,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重塑,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职责,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的宏观统筹。同年,党中央召开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系统部署了以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五大监管”为支撑的现代金融监管模式。

  综合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演进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是党的领导贯穿金融监管全过程,这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得以持续深化并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二是坚持依法监管、制度先行,通过持续完善法律体系和规则标准,夯实金融监管基础。三是以风险导向和问题导向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及时回应金融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四是在较长时期内实行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形成了权责明确、分工有序的金融监管基本格局。五是注重与国际监管标准协调接轨,形成内外监管相互统筹的金融监管体系。

  新时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鲜明特色 

  党的领导是最本质特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金融发展最大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的根本内核,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经济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能够保持经济金融体系总体稳定的根本原因。

  服务实体经济是天职。我国金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健高效运行,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此,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着力完善金融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统筹运用价格工具与数量工具,持续提升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更加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政策举措防控金融风险;同时,系统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以市场体系、机构体系、产品和服务体系作为基本支撑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适配中国国情是关键。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党中央不断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着力构建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发展路径和金融监管范式。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加强金融监管,着力推进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的落实,持续提升金融发展质效。2023年,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并形成四级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建设进入新阶段。

  政治性和人民性是底色。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在金融法律规范建设中,不断夯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基础;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着力把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既强化对正规金融的有效监管,也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数字金融蓬勃发展背景下,金融监管体系在鼓励技术赋能、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的同时,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推动金融发展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金融监管体系 

  统筹好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防控的关系。发展现代金融体系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任务,而金融监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注重防控风险的同时具有非常鲜明的发展导向。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壮大,近十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呈现从发展导向演变为发展与风控并重、更加突出风险防控的特征。2023年,我国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担除证券业之外的所有金融监管职责,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全覆盖”。当然,从长远看,发展是应对风险最有效的途径。金融不仅要发展,而且要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在这一进程中,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和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和关键保障。未来在全面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的同时,监管部门要明确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相统筹的政策取向,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着力建设金融调控、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金融基础设施“六大体系”,加快建设金融强国。

  统筹好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的关系。当前,全球金融呈现出一体化、数字化和综合化的发展趋势。部分主要发达经济体实行混业经营模式,我国部分大型金融机构探索出综合化经营模式。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正在从分业监管体系转型升级,对于综合经营的监管匹配仍在探索之中,在部分领域或特定环节,综合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逻辑可能存在不够适配的情形。这一方面可能影响对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测、甄别和应对,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个别金融风险未能及时覆盖和有效处置。特别是,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基于数据的关联性更加紧密,不同业态深度融合,金融体系内部的复杂性大大提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未来,有效统筹金融经营模式和金融监管模式是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此外,需要进一步提升金融监管数智化水平。中央层面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和顶层设计,强化金融监管的科技驱动力,加大金融管理部门的科技、人员和综合保障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应积极使用现代监管科技,着力提升金融监管的数字化、智能化和现代化水平,优化现代金融监管的数据支撑、技术基础和系统框架。

  统筹好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的关系。过去十余年,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秉承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实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双支柱”调控框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与此同时,全面加强微观金融监管,各个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较好地保障了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市场平稳发展,为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夯实了微观基础。未来,构建强大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全面推进现代金融监管能力建设,优化系统性风险应对与处置的长效机制,在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上不断发力,构建以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相协调的金融稳定治理架构。在这个过程中,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要寻求有效的机构、市场和业务连接点,并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协同配合,形成监管与政策合力。

  统筹好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的关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为了更好地适应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快速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实现了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的有效融合和相互促进。未来,要进一步强化内外金融监管合作,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生态体系。积极主动融入全球经济治理,深入参与国际金融制度、规则和标准制定,提升国际金融治理话语权、影响力和竞争力;有效统筹发展、开放和安全,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机制,提升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协调水平,促进内外金融市场有效互动。

    (作者:曾敏,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金融本质规律和发展道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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