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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发布时间:2025-04-17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朱思翘    

   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外贸、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指出了新时代新征程扩大制度型开放的着力点,对于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国际经贸规则正在进行新一轮重塑。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趋向全面市场开放;规则覆盖领域持续扩展,从传统的市场准入“边境上”措施,逐步延伸至数字贸易、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等“边境后”领域;实施机制更趋严格,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性衔接,强化规则条款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同时,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的推动下,信息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既模糊了产业边界,使不同产业间交叉融合程度加深,也催生出自动驾驶、智能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这也推动数字贸易、服务贸易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引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正在成为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重要内容。

  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是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有力体现,能够通过构建规则规制互认、管理标准衔接的制度框架,在产权保护、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重点领域实现制度要素的系统集成,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形成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制度型开放框架;是积极应对外部环境不确定难预料因素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与更多国家签署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个别国家对全球自由贸易的负面冲击,释放制度型开放红利,从而为我国更大范围拓展国际市场、更全面深度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更高层次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提供发展空间;是以改革促发展的内在要求,能够通过加快引进人才、技术、数据等重要生产要素,充分了解发达经济体在相关领域解决堵点问题的经验和教训,更好破除不利于要素优化配置的制度障碍,提升我国在全球范围聚集和配置资源要素的能力,助力高质量发展。

  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一方面,要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提质增效。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我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前沿阵地,先行先试开展了一批首创性、引领性制度创新,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区内企业享受到了更便捷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升了运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为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探索了路径、积累了经验。要用好这些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推进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更全面、更深入、更高水平的对接,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要持续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特别是结合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提升自由贸易协定开放水平。要推动签署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协定,积极推动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进程,系统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创新,加快形成与国际接轨、彰显中国特色的制度型开放新范式。

  (作者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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